资管行业转型存在挑战 专家建议,构建统一标准、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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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转型存在挑战 专家建议,构建统一标准、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本报记者张末冬

资管新规带来的行业变革依然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原定的过渡期临近结束,存量资管业务大概率无法按照规定全部处置,如何妥善安排,避免市场波动,防止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7月7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线上发布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当下资管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将过渡期延长两年至2022年年底,同时把资管新规实施路径中间目标直接放在理财产品的压缩上,把复杂的资产处置留给银行自行决策。此外,《报告》还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

建议延长过渡期至2022年

初步统计,到2020年末,银行理财存续资产余额约12.3万亿元。其中,非标资产3万亿元,非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是4.2年;标准化资产9.3万亿元,加权平均剩余期限是4.4年。总体来看,今年年底实现全面压降有较高难度。

针对资管新规过渡期是否延期的问题,今年2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有关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答记者问中提到,要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有序完成存量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工作,对到2020年末确实难以完成处置的,允许适当延长过渡期。

基于延长过渡期的前提,《报告》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包括现金管理产品在内的各类新产品监管标准,将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的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新产品”还原至老产品,按延长后的过渡期重新明确压降要求。同时,老产品投资管理、产品形态、信息披露均按照新规之前的方式运作,适用新规之前的监管规定;老产品在压缩进度不低于上述最低监管要求的原则下,各家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与监管部门协商,具体细节实行“一行一策”,但进度安排不得再突破统一的过渡期;对于未能达到进度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要及时采取惩罚措施予以校正。另外,延长过渡期后,监管机构应确保法规严肃性,做好预期管理,严格执法,防止再次形成政策博弈。

另外,建信理财董事长刘兴华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谈到,应当尽快出台2020年过渡期后的延伸政策。例如,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压降、一行一策”的原则,有序推进存量理财产品整改,明确非标转标、非标回表、非标承接等技术细节;新老理财产品并行对理财市场监管带来不同规范,需要加快统一;理财子公司承接产品的节奏和过渡期安排,需要在未来政策中进一步清晰化。

打破刚兑 注重投资者教育

近期债市调整导致多款银行产品跌破净值,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课题牵头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在回应该现象时称,风险自担应是金融业最基本的规则,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必须是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

她进一步阐释,如果投资者权益受损,需要分清是存在销售误导还是产品正常存在的风险,如果是前者,应该由销售机构承担法规规定之内的赔偿责任,后者则需投资者自担。分清这两个问题,既有利于教育投资者,也有利于教育金融机构。多年来,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对打破刚兑已经形成了共识,现在要采取的办法就是逐渐让投资者适应这个过程。

“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分层管理,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强调,金融机构要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作为专业机构,切实践行“卖者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特别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资管产品,由于风险外溢性强,要更加审慎和有更强约束。严格执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风险评级。对违法违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打破刚兑之后,市场的种种表现也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有所影响。对此,刘兴华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的理性比预期要好很多,没有出现因理财产品净值回撤而大规模赎回的情况。近期市场波动基本平复,产品净值回归上升通道,资金呈加速申购趋势。5月以来,债券市场利率出现超预期上行,债券估值大幅下跌,市场纯债券型基金指数最大回撤1.33%,63%的纯债基金最大回撤超过1%。

“五六月的债券市场调整,对理财市场是一次检验净值型产品管理能力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窗口。”刘兴华提到,在这次冲击中,建信理财一方面加强对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预判能力,调整资产组合配置;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理性认识净值型产品波动,并形成合理预期。

理财子公司“干净起步”

在资管市场主体中,设立理财子公司是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一项创新举措,目前已有19家理财子公司获批设立。尚福林表示,理财子公司立足专业资管机构定位,实现了良好起步。未来,回归信贷主业的银行和其他主营业务没有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等方式参与资管业务,隔离风险,提高专业水平。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主业和理财产品投向多是在资本市场范围内,在法人层面已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实现了分离。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可以参考银行为大股东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模式。

不过,此前业内人士也强调,必须严防银行理财子公司出现“新旧混合”的问题。对此,《报告》提到,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坚持新老划断,干净起步,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外包认证等方面全方位对标国际先进标准。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也提到“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节风险指标等问题;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披露不到位、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足见监管层的重视程度。

同时,在监管规则统一后,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转为公募基金业务资格,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公募产品从而依法纳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新增公募产品与公募基金拥有相同的法律身份,均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具备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公募基金业务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予以政策激励,取消或优化净资本相关管理规定,优先考虑社保资金管理人,QDII和QFII等各项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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