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与趋势
2020-07-26 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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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认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国家政府和市场机构开始重视和发展低碳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受外部政策引导和自身改革需求驱动,逐步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治理、投融资偏好、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等环节。在信息透明度不断提升的互联网社会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企业主动向公众展示其落实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中,企业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减排策略和披露维度越来越受到关注和专业探讨。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国际实践和主要特征
2015年12月,20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宣布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两年后正式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建议企业披露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等四类信息,借此评估由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分析对其资产、负债和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影响。目前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和气候披露组织和架构还有: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原名碳披露项目)年度调查问卷、世界经济论坛下属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环境和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框架》、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性框架等。上述披露倡议覆盖全球约120多个国家、103个行业、上千家机构,涉及资产超过12万亿美元,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从上述披露倡议的采纳机构名单看,目前以规范化模式集中披露环境与气候相关信息的机构以发达经济体为主,第三产业占比最高,反应出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分布不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亚洲(以日本、新加坡为主)等地区机构占比过大。欧美发达经济体大多处于工业化后期,近年来持续通过法律和政策推进社会低碳发展,对企业加强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缺乏认识,环境相关数据受重视程度不高。直接反应盈利状况的财务数据普遍受到企业管理层和投资人重视,而环境效益计量、利益相关方沟通等工作暂未对生产营运产生大规模、深层次影响,被大多数企业视作品牌宣传手段。三是披露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探索和实践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已有多个有国际影响力的环境信息披露倡议和指引,但相关工作仍面临机构内外动力不足、数据可得性不高、人才短缺等困境。
二、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金融的持续推进,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公司治理层面,2003年国家环保局(现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披露环境信息;2015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做出强制要求,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层面;2016年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等相关情况。
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生产运营资金融通的媒介,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多角度支持绿色投融资行为,同时也通过集中统计、信息披露提升绿色投融资透明度等方式对环境信息测算和披露进行规范。信贷政策方面,银监会(现银保监会)自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环境效益进行报告。绿色债券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公告》《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与证监会共同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等,对债券支持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披露和第三方鉴证提出要求。
三、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探索
在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同时,我国部分金融机构还通过绿色金融领域交流互动对接国际环境信息披露倡议,主动探索和丰富中国案例。
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
在中英经济财经对话合作框架下,两国部分金融机构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量化和规避各类与环境相关的金融风险,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能力为目标,于2017年末开始探索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截至目前,试点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4.980, -0.05, -0.99%)、兴业银行(15.660, -0.33, -2.06%)、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人保财险,以及汇丰银行、Aviva等13家。两年多来,试点机构将TCFD框架与自身业务发展相融合,形成中英两种特色化行动方案(表1),并通过年度报告展示推进情况。目前,由工商银行领导的中方试点机构已完成第一阶段披露工作,正在探索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影响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工作。
2018年,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与伦敦金融城共同主导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为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和投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出战略、运营和创新三个层面的七条原则性倡议。其中原则三“充分披露环境信息”将通过帮助签署机构完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并进行评估来完善。兴业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将合作主导这一工作,开发信息披露评估框架,通过专项会议、调研评估和年度报告等方式帮助签署机构开展能力建设,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和环境信息透明化。
代表性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案例
参与上述环境信息披露实践的中资金融机构中,兴业银行拥有超过十年相关经验。该行是国内绿色金融业务的先行者,曾发行国内首支绿色金融债,是目前市场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并通过超过十二年的“赤道原则”实践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数据和案例。该行不仅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年度报告等多渠道披露环境信息,还主动披露“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标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倡导金融机构各自发展其内部环境和社会政策、程序和惯例的基准和框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融资情况,在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中独树一帜。对照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第一阶段披露框架,我们总结了兴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表2)。
四、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在国家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推广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将有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治理框架、关注业务中的生态环境议题、拓展利益相关方交流、增加社会监督方式,进一步推动企业履行绿色发展重要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设计和引导。建议监管机构充分调研环境信息披露的难点和障碍,制定包括范围性框架、激励措施、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体系。可率先在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强制披露试点,并通过纳入地方绿色金融考核奖惩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支持等方式保障政策实施。
二是丰富信息披露的运用场景。目前企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主要运用于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方面。建议政府业务部门进一步拓展信息披露的运用场景,如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评估等,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三是探索符合国情的披露框架。由于经济发展进程和市场环境差异,建议探索TCFD等成熟的国际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中国特色实践。如,结合我国“长江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开展差异化信息披露实践,量化不同产业的企业环境数据对标国家2030年碳排放达峰承诺,结合区域环境权益交易(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丰富披露信息等。
四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披露质量。通过开发专业环境效益和数据统计、管理工具,建立环境信息大数据系统,联通监管机构、有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数据,实现共享、管理、考核和奖惩等线上服务,确保环境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兴业银行绿色金融部 陈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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